一、山东省侨联侨商投资服务基地,是山东省侨联系统为侨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的重要平台。为规范基地共建工作,充分发挥基地应有作用,制定本办法。
二、山东省侨联侨商投资服务基地,由各市侨联根据入选条件推荐,省侨联选定、挂牌。
三、基地挂牌后,由省侨联、所在地市侨联和基地管委会、人民政府,本着“沟通信息,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携手合作,共同建设。
四、省侨联、市侨联、基地三方,要建立固定的联系渠道和经常性的沟通机制。
五、省侨联通过网站、《齐鲁乡情》等宣传渠道,利用接待侨胞和出访等机会,向海内外侨商推介基地的投资环境、招商引资政策和重点招商项目。市侨联和基地应支持省侨联建立有关资料库、项目库、信息库。
六、省侨联有针对性地引荐海内外侨商到基地参观考察、投资兴业。市侨联和基地负责做好接待服务工作。
七、省侨联举办涉侨活动时,可邀请市侨联和基地派员参加。
八、省侨联可根据基地要求,在基地举办经贸、文化交流等活动。
九、省侨联组织团组出访时,可邀请市侨联和基地派员参加。
十、对基地内投资侨商遇到的实际问题,要及时协商解决,切实保障侨商的合法权益。
十一、对省市侨联引荐项目,基地要落实投资优惠政策,履行相关义务。
十二、本办法未尽事宜,由三方协商解决。
十三、本办法由省侨联负责解释。
十四、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