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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侨联青年委员会章程

 

(2007年4月23日,山东省侨联青年委员会一届一次理事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侨联章程》和《中国侨联青年委员会章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会章程。

  第二条 本会名称:山东省侨联青年委员会;英文译名:Youth  Committee  of  The  Federation  of  ShanDong Returned Overseas Chinese。

  山东省侨联青年委员会是山东省侨联领导的由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青年自愿组成的联谊性组织,是中国侨联青年委员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是:以《中国侨联章程》和《中国侨联青年委员会章程》为基本的活动准则,按照本会章程,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广泛联系和团结海内外侨界青年,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开展海内外经济、科技、文化交流与合作,为促进山东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大业、维护世界和平做出贡献。

第二章 理 事

  第四条 本会理事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一、具有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身份;侨务工作者。

  二、承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关心侨胞,服务侨胞,热心侨联事业和社会公益事业,在侨界青年中有一定影响。

  四、愿为增进住在国与山东的友好合作交流、促进山东现代化建设、推进侨界和谐做出贡献。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五十岁,其中担任会长、副会长职务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

  第六条 理事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三、维护侨界青年的合法权益,了解和反映侨界青年的意见和要求。

  第七条 理事入会的程序是:

  理事人选,可由各市侨联和有关方面推荐,亦可由本会秘书处或本会两名常务理事推荐,申请人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经本会会长办公会议批准,即可成为本会理事。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八条 本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山东省侨联青年委员会全体理事会和它所产生的常务理事会。

  第九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由省侨联领导兼任),副会长若干名。

  设荣誉职务若干名,主要聘请热心侨务工作,为本会发展做出贡献的人士担任。

  第十条 本会全体理事会的职能:

  一、审议和批准山东省侨联青年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山东省侨联青年委员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三、选举山东省侨联青年委员会常务理事;

  四、聘请本会荣誉职务;

  五、修改山东省侨联青年委员会章程;

  六、决定山东省侨联青年委员会的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山东省侨联青年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如遇特殊情况,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提前终止或延长任期。

  第十二条 全体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主持会务。

  第十三条 山东省侨联青年委员会常务理事会聘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负责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

  第十四条 山东省侨联青年委员会常务理事会的职能:

  一、召集并主持全体理事会。

  二、选举本会会长、副会长;聘请本会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组织实施章程中的规定的任务。

  四、执行全体理事会的决定。

  五、通过常务理事、副会长的增补事项。

  六、决定有关本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山东省侨联青年委员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驻会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会议),负责实施全体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做出的各项决议,提出具体工作安排并组织实施。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山东省侨联经费支持,理事和海内外人士、团体的捐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市侨联可依据本章程成立青年委员会,制定实施细则,报山东省侨联青年委员会备案后成为省侨联青年委员会的团体会员。

  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山东省青年委员会全体理事会议通过后施行。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山东省侨联青年委员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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