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山东省客属联谊会”。
(SHANDONG HAKKA FEDERATION)
第二条 山东省客属联谊会,是由定居或工作在山东省的客家人及其眷属、从事客家文化研究与交流的专业人士、热心客属事业的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联合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为根本活动准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通过多渠道、多层次的联谊活动和学术交流,广泛团结海内外广大客家人和客家团体,凝聚客家亲情,弘扬客家文化,为促进祖国的和平统一大业和山东经济、文化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山东省归国华侨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为山东省民政厅,接受山东省民政厅和山东省归国华侨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山东省济南市泉城路31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于是界各地客家团体联系,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交往活动,与海内外客家团体和客家同胞加强合作共促发展;
(二)加大对外宣传的力度,为山东的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提供信息咨询与服务;
(三)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搞好招商引资工作,为山东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献计献策,牵线搭桥;
(四)协助海外客家团体和客家人在山东投资兴业和发展各类社会公益事业;
(五)参与客家历史文化研究,开展文化学术交流,举办客家恳亲联谊和学术研讨活动;
(六)积极维护驻鲁客属的合法权益;
(七)团结互助,共同发展,与社会各界一道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贡献。
(八)承办政府交办的有关事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采取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团体会员:在山东省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客属背景的团体,承认本章程,经申请批准,可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其成员均为本会会员。
个人会员:居住山东省内的客家人及其眷属;在山东投资的海内外客家人士;从事客家文化研究与交流的专业人士;热心客属事业的各界人士。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热心客家事业的发展、进步。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荣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关心本会建设,积极协助筹措活动基金;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三)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听取和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 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本会的管理制度;
(十一)聘请名誉职务;
(十二)审议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在特殊的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所设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每届五年且只能连任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下列名誉职务
名誉会长1名;
荣誉会长若干名;
名誉顾问若干名;
顾问若干名。
第三十二条 对推动本会事业发展和在经济、科技等方面做出积极贡献并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各界人士,经有关方面推荐、协商,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可授予上述名誉职务,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海内外热心人士和团体的捐赠;
(三)政府部门资助;
(四)有偿服务收入;
(五) 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5年8月3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未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与委托,任何会员不得以本会名义进行活动。
本会的合法会务活动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会2/3以上理事同意,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解散本会和终止本会会务活动。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