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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侨案件情况通报侨联组织的建议

 

(省政协九届五次会议提案)

  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作为特殊的社会群体,党和国家有相应的侨务政策和涉侨法律,来保护他们的合法和正当权益。侨联是由归侨、侨眷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归侨侨眷、海外侨胞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协的组成单位之一。依法代表和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关心海外侨胞的正当权利和利益,不仅是侨联章程所规定的工作任务,也是侨联应尽的法律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规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和地方归国华侨联合会代表归侨、侨眷的利益,依法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归国华侨联合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国务院的《实施<保护法>办法》也作出了同样的规定。

  在侨联信访和维权工作实践中,涉及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案件占有相当的比例。其中,有一定数量的信访案件是反映公、检、法部门处理不当或审理不公的。侨联在协调处理这些案件的过程中也发现,一方面,由于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不甚了解,在公、检、法部门处理涉及本人的案件时,对自己作为“侨”应该具有的合法权益主张不明确;另一方面,也由于有关公、检、法部门对侨务政策和法律规定掌握不全面,在处理涉侨案件时没有充分考虑到“侨”这一群体的特殊利益。因此,有些涉侨案件确实存在处理不当或审理不公的现象,致使“侨”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也在归侨侨眷海外亲友和华侨华人社会中产生了不好的影响。如果有关公、检、法部门在对涉侨案件履行必要程序的过程中,能充分听取侨联组织的意见建议,就能有效避免上述现象的发生。

  因此,为了进一步做好依法维护侨益工作,重视和发挥侨联在依法维护侨益工作中的职责和作用,同时也为侨联履行依法维护侨益的法律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提供开展工作的平台,我们建议公、检、法部门在处理涉侨案件时,能将有关情况向侨联组织通报,并形成制度。具体意见为:

  1、公安和检察部门在处理涉侨案件时,在立案、侦察、作出处理决定和采取强制措施时,一般应事先将有关情况向同级侨联组织通报,听取侨联组织的意见建议;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作出决定或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在事后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侨联组织。

  2、法院部门在审理涉侨案件过程中,应将立案、开庭以及判决后的执行情况等,及时通报同级侨联组织;在作出判决结果时,一般应事先通报侨联组织,听取侨联组织的意见建议。

  3、重大和疑难的涉侨案件,有关公、检、法部门应同侨联组织进行协商,当面听取侨联组织的意见建议。

  4、公、检、法部门与同级侨联,应建立通报联系制度,明确专门的部门、专门的人员,建立固定的联系渠道。借鉴部分地区的经验,可以聘请同级侨联驻会领导,作为公安部门的执法执纪监督员、检察部门的人民监督员、法院的特邀监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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