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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我省困难归侨发放生活补贴的建议

 

(省政协九届四次会议提案)

  我省是全国重点侨乡之一,也是长江以北的第一侨乡,旅居海外的侨胞和居住在港澳地区的同胞有120余万,他们素有爱国爱乡、造福桑梓的传统美德。改革开放以来,他们关心家乡建设,慷慨解囊,捐赠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公益和其他社会福利事业近10亿元人民币,为我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与海外侨胞报效祖国的满腔热情一样,我省广大归侨侨眷积极参与现代化建设,在各自的岗位上建功立业,为山东的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省现有的1.8万余名归侨中有349人生活仍然贫困。他们大都是建国初期回国的老归侨,主要分布在边远的贫困山区,且多为农民,年事已高,无固定的经济收入,有的属于孤、寡、病、残、弱这一特殊群体,他们的困难,已引起海内外华侨的关注。

  2004年3月7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同志对侨务工作发表了重要讲话,他指出,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侨务工作,关心和牵挂广大海外侨胞,重视发挥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重要作用。他要求,要深入了解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所思、所需、所急,努力为他们办实事、办好事。为了认真贯彻胡锦涛总书记的讲话精神和党的侨务政策, 体现党和政府对困难归侨的关怀,有利于凝聚侨心,发挥侨力,调动广大归侨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参与国家建设、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积极性,借鉴浙江省的做法,我们建议给予全省的贫困归侨发放生活补贴。

一、补贴对象

1、有山东省户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无退休金收入、生活困难的归国华侨;

2、有山东省户籍,属于孤、寡、病、残、弱群体的归国华侨。

二、补贴标准:每人每月补贴100—150元。

三、经费支出渠道: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

 

二○○六年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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